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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出台10月1日起统一报销标准

2015-04-20 12:36:1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以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每个区县的标准不统一,这就给异地结算带来麻烦,10月1日起,这种尴尬将成为历史。近日,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市城乡医保全联网,将实现全市统筹,并将统一报销标准。
    据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是以每个区县为一个统筹区,每个区县的标准(包括缴费方式、报销比例等)有一定差异,异地就医不能实现实时结算。比如你是远郊区县的人,在主城区的医院看病,就不能刷医保卡,享受不了相关待遇。
    而《办法》将所有区县居民城乡医保纳入市级统筹,执行全市统一的参保范围、参保方式、参保时间、缴费方式、待遇享受时间、住院支付标准等政策,实现待遇水平、就医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体制的统一。
    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推进时间表,8月初先在部分区县试点,9月业务经办系统正式上线,10月1日全市整体统一切换到新系统,进行就医登记和结算。
    《办法》规定,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校中小学生以及户籍已转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均可参保。
    居民、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每年8月31日前发布。
    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指定单位负责组织;中小学生参保由当地学校统一组织;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本市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天内。超过缴费时间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缴清。
    参保人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属自付的费用,个人自理;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个人全额垫付,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可回参保地审核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参保人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在参保区县定点医院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医院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同意;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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