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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公布《萧山市统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5种统计违法行为最高罚20万元

2015-04-20 12:37:27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近日,市政府公布《萧山市统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网上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我市将修订1998年颁布实施的《萧山市统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但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按规定需要进行保密的相关统计资料,在解密之前不得公开发布、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确实需要使用或者提供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误导性的评价、咨询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不过,统计调查对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对象,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市、区县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以下5种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5种行为分别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未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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