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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5-04-20 13:50:3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巴渝儿女创造了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市正着手立法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5月23日,《萧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草案共5章40条。其中,详细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等。
    公共文化机构,如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详细规定了认定程序和规范

    条例草案对市和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提出我市将建立市、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文化部门提出建议,将某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
    条例草案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名,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再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
    当项目通过审核后,文化主管部门要进行不少于20天的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文化主管部门将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记者 唐孝忠 见习记者 蒲倩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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