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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闭幕

2015-04-20 13:53:3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昨天上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此次会议决定任命邹钢为市三中院院长,还任免了一批法院系统人员(附后)。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存根主持。
    会议三审通过了《萧山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陈存根说,修订后的该条例适应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与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按照强化依法申请登记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缩小了登记机构依职权登记的范围,较大幅度地缩短了办理登记的时限,增加了对权利人登记信息应当保密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可规范我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会议共审议了4件法规草案,还通过了《萧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陈存根认为,该决定对《萧山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6个法规所涉及的10条条文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规定,增加了便于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内容,重新明确了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范围和条件,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了关于批准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庄奴先生“萧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通过了市人大财经委、农委、城环委、教科文卫委、民宗侨外委关于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

附: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部分)
〔2012〕第11号
2012年5月24日,萧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决定任命
邹钢为萧山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任命
潘晨为萧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黄治康为萧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徐万祥为萧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谭卫华为萧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杨超为萧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建平为萧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冉景红为萧山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张泽端为萧山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张红梅为萧山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黑小兵为萧山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曾海为萧山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免去
马竹、于家齐的萧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康芳伟的萧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邹钢的萧山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特此公告
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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