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就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进行清理、修改。5月21日,《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拟修改10条法规条款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2011年9月起,我市着手对地方法规中行政强制条款进行清理,共清理出76处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款。在2011年11月举行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对其中26件法规中的36处行政强制进行修改,保留26处行政强制。由于对行政强制法个别条款的理解存有争议,有14处行政强制条款暂未作修改。
2011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相关意见指出: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中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对前次存有争议暂未修改的法规条款进行了再次清理。此次拟对6个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的10条条款进行修改。
相关单位须慎用“封存、扣押”权
据了解,决定草案建议删除《萧山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萧山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萧山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萧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萧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萧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没有上位法依据的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规定。
在删除、修改相关行政强制条款后,法规的实施单位须慎用“封存、扣押”等权力。
例如,在《萧山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修改前,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对有可能被转移、调换、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扣押”等权力,在决定草案中被建议删除。
对《萧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修改,删除了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后,缩小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的范围,规范了扣留车辆、工具后的工作程序;增加了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不宜暂扣车辆的情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驾驶人员驾驶证的规定。
记者 唐孝忠 见习记者 蒲倩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