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举行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萧山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下称草案),部分参会人员建议,应对草案相关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
草案中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办。有参会人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而应急办应是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不应是代表各级政府管理的执法主体部门。如地质灾害属国土房管部门处理,病疫事件属卫生部门处理,涉及各方面的突发事件,涉及行政执法时,都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因此,建议在执法主体标书中删除“应急管理办”。
我国上位法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而草案在该条规定中有折扣,且驻军和武警是处突的生力军,所以,应增加以上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在草案中,还有应增加的内容。有意见认为,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只设置了行政处罚,而上位法还设置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增加这两种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5年修订一次。有意见认为,现在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代,方方面面的情况变化非常快,若5年修订一次,与变化不相适应,故建议应将应急预案修订时间从5年改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