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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禁止买卖野生江河鱼

2015-04-20 16:56:3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 记者日前从市农委渔政处获悉,2月1日至4月30日为禁渔时段,在禁渔期内,我市天然水域一律禁止捕捞作业,禁止市场和餐馆买卖经营野生江河鱼。同时,渔业部门将协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禁渔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渔业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执法检查中,有关部门将重点对辖区内的水面、码头、市场、车站、餐馆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力求江河无渔船、市场无野生鱼。若市民发现餐馆打着江河鱼招牌可举报。如发现销售江河鱼,或冒充江河鱼则属欺诈,渔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将分别给予处罚。
  禁渔期间,将展开三项专项执法行动,分别是涉渔餐饮业主非法经营天然江河鱼类和保护动物,江边游钓、非法电捕鱼。禁渔期间,如果市民在天然流域(含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沿岸游钓,则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一般市民的游钓行为,执法人员将采取口头教育的形式进行劝导,对于情节严重者,将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金。
  今年禁渔期间,对违反禁渔管理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违法捕捞作业行为的渔民,渔政部门将不发给渔业柴油补贴;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被吊销捕捞许可证的,渔政部门将终生禁止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渔政部门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电捕鱼在内的四种违法行为,将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责。
  此外,凡是禁渔期间不在禁渔管理工作岗位或者推诿扯皮不作为的渔政人员,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
  禁渔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可拨打市渔政电话:8671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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