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舒楚寒)市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参考性案例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全市法院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或者相同法律问题时,有了参考性案例予以参照。
参考性案例裁判规则在裁判说理部分引述
怎样的案件可以参照参考性案例?据介绍,共有7项标准,如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有示范意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存在冲突,需要以案释法;在事实 、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有疑难或者争议,对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导意义;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最先适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裁判;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式进行裁判等,只要符合其中一项,便可参照参考性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时,其确立的裁判规则并不能作为相关案件及裁判规则的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述。审判类似案件和相同法律问题时,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做出不同于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的裁判,需要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审委会讨论,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高院备案。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参考性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支持自己诉求的,法院应当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参照说明理由。
各级法院成立参考性案例编审会
根据参考性案例指导制度后,全市各级法院将成立参考性案例编审委员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以激励为主的案例编撰、选送、审查、应用、考核机制,实现参考性案例筛选、编辑、上报、发布工作的常态化。
同时,各级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审理、执行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参考性案例要件的,应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层报至市高院,各中院每月至少报送一篇备选参考性案例,市高院各审判部门每季度至少报送1篇备选参考性案例。
备选性案例,不仅法院内部系统参与推荐,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予以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社会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参考性案例要件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推荐。
针对已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每年将进行集中清理,如参考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相抵触,或者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发布的案例已失去参照价值的,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废止。
据悉,参考性案例将在市高院互联网站公告发布。同时在《萧山审判》和《萧山审判指导与参考》上刊载参考性案例,并按年度汇编《萧山法院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