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让年轻气盛的未成年人不因一时冲动犯错而毁掉前途?怎样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怎样让失足少年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日前,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局,在继承原有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及工作机制,在对未成年人办案执法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
微罪不诉 爱心帮教未成年人
对于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帮助其改正比提起公诉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为此,全市检察机关推行了微罪不诉制度,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虽已经构成犯罪,但是针对其个别情节考虑,不纳入犯罪。
根据微罪不诉未成年人不同的身体心理特征、家庭环境、成长过程和犯罪原因等,渝北区检察院对每个案件的涉案人员都制定了针对性的帮教方案,实行“一对一”帮教。帮教由案件承办人任帮教导师,帮教组与帮教对象、家长、学校或社区签订《帮教协议书》,要求家长切实担负起监管义务,同时要求帮教对象定期向帮教导师汇报思想、工作、生活及整改情况,并记入个人帮教档案。
为了使帮教取得切实的效果,渝北区检察院还高度重视“跟踪帮教”,采用回访考察、与帮教对象座谈、到社区学校调查等方式对微罪不诉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后续指导,了解其生活表现、思想动态等,巩固帮教成果,消除其不良苗头。
社会调查 全面分析挽救未成年人
2010年9月17日,渝北区检察院在审查渝北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朱某涉嫌抢劫案时,首次收到了随案移送的关于朱某的社会调查报告。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了社会调查报告后得知:朱某的父亲因工作关系经常不在家,对其教育工作主要由母亲承担;朱某平时在家、在校的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听取了朱某、朱某母亲及被害人的意见。通过全案分析,并参考社会调查报告,承办检察官对朱某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是渝北区检察院首次采用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朱某的母亲专门到该院,表示以后一定会好好管教朱某,保证他遵纪守法。朱某也表示非常感谢检察官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为进一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渝北区检察院推行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向社会调查员发出《社会调查函》,然后由社会调查员在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对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社会活动等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随案移送至公检法机关提供参考。
截至今年5月30日,该院共采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作出的决定均参考了社会调查报告,并听取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意见,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律师介入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是,渝北区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因各种原因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适宜到场。针对这种情况,今年3月25日,渝北区检察院与渝北区司法局签订了《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律师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在场的权利,使律师充当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合适成年人角色。
为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渝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首先是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没有委托律师的,承办检察官会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该中心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律师多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的情形,使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即可介入案件,从而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获得充分帮忙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为配合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度的实施,渝北区检察院还制定了专门的《律师介入意见表》,由律师在承办检察官讯问未成年人之后填写,以及时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反馈意见,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记者 严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