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嘉宾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涉及税收法定、食品安全、反腐败立法等热点问题予以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日前总体解读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总结指出,“羊年立法有三多”。首先,初次审议的和过去已经审议了还要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总的数量比2014年多,这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工作上的一个重要体现。二是,新制定的法律数量比2014年多。这体现了要在继续完善现行法律的同时,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把一些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三是,由人大自己提请审议的法律案比2014年多。这体现了全国人大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人大在立法当中要发挥主导作用,综合性的、全局性的、基础性的法律由人大有关部门起草,提请审议。
热点1:
如何让代表在立法中说得上话?
回应: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系列保障措施
张德江委员长在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全国人大有什么硬办法、硬指标让人大代表在立法中更能说得上话、更能做得了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武增指出,这次立法法修改增加了一些规定,一是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过程中,要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中的立法项目认真研究;二是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进行调研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去年就有19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各级人大组织的代表专题调研活动,有300多名人大代表还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的或者委托地方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
武增指出,以这次立法法修改为例,立法法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去年12月常委会审议之后,草案很快就在1月初发送给了全国人大代表,并已经组织代表进行了研读。总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障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
热点2:
三审稿删除税率调整是倒退?
回应:是表述调整不影响税率法定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有人认为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大倒退。它一旦通过,是否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提高税率,从而增加公民或企业的税负?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澄清指出,二审稿中规定了“税率”,这次没有了是因为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并非法律不要定税率了。她举例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
她指出,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做出明确的授权。比如车船税法就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用交通工具实施减 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热点3:
如何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回应:重要行政管理法律不能由部门起草
郑淑娜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本次修改立法法时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另外,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而且要求行政法规的草案要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此外,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即不能“法外设权”。从这几个方面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
热点4:
食品安全法如何杜绝“福喜事件”发生?
回应:用回收食品作原料或将被拘
去年,多家快餐连锁因为使用过期肉引发了举国瞩目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目前,食品安全法正处在审议阶段,新法将有哪些举措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福喜事件虽然是一个个案,但它对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启发是:食品生产经营的链条很长,应该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规范。袁杰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的列举和要求,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现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规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对这一类行为除规定可以处以高额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给予行政拘留。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在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保护举报人,鼓励知情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止打击报复等等各方面都作了规定。
热点5:
立法法通过后限行限号违法吗?
回应:修正案为一些行政措施辟“缓冲期”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那么立法法通过之后,诸如限行、限购、限号这类措施是否会被视为违法?
对此,郑淑娜指出,首先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由于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怎么办?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也就是说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我们开了一个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热点6:
推进反腐败法有何具体举措?
回应:刑法方面修改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三是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最后还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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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防线管住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放开后,如何防止滥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最新表述,应该如何理解?起草法律过程中,怎样避免夹带私利?
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就正在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地方立法遵循不抵触原则
立法法本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放开地方立法权,让全国284个设区的市都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过,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放开地方立法权一直存在争议。
在获得提问机会后,记者就此提问:“放开地方立法权,是不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会更加严重呢?如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
“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因为维护法制统一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能够正确有效地实施。”郑淑娜说,为了避免地方立法过多过滥甚至变为长官意志,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了五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稳步推进,要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综合考虑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第二道防线,对地方立法权限作了限制,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第三道防线是遵循不抵触原则,即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道防线是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实行。
“最后一道防线,前面四道防线都没有出现问题,还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还有一个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法予以纠正。”郑淑娜表示。
防范部门利益法律化
有媒体问,实践中大量法律案都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其中难免夹带私利,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此次修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郑淑娜坦承,这正是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同时要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郑淑娜表示,落实四中全会要求,这次立法法修改作了几项规定。第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从立法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等这些方面都作了一系列规定。第二,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第三,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就是说不能“法外设权”。
据《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