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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孩子谁来管?

2015-04-21 15:48:55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宣判——父母监护权被撤销,孩子谁来管?

  2月4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小玲(化名)的监护人。这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僵尸法律条款”终于“苏醒”。

  《意见》出台

  唤醒“僵尸条款”

  1岁时,小玲被入赘河南的父亲邵某带回徐州,由爷爷奶奶抚养。从那时起,她就再也没得到过来自母亲的关爱。

  爷爷奶奶去世后,小玲和父亲共同生活。邵某对她动辄打骂,后来竟发展为性侵、猥亵。10岁的小玲失去了原本天真的笑容。

  说起对小玲的印象,团铜山区委书记周琳想到的第一个词是“老成”。这个背负着身体和心灵双重伤害长大的孩子,过早地见识了现实的丑陋。

  2014年10月,小玲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流离失所的小玲遇到了“张妈妈”,走进了新的家庭。

  邵某入狱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玲的监护权归谁”成了一个问题。

  其实,“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然而,近30年来,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几乎没有,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僵尸条款”。

  “第一是当时的法律条文过于模糊,第二是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孩子谁来养,这两个关键问题没有明确,也就无法落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专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王韧认为,这一条款之所以“沉睡”,主要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护人的监护权撤销之后,孩子如何生存是个大问题,吃饭、穿衣、上学、户籍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佟丽华认为,《意见》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它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

  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2月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由民政局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这就相当于我们民政局所有人多了个女儿。”采访中,铜山区民政局主任科员李福达把这句话重复了好几遍。判决一旦生效,民政局就正式多了一个“大家长”的身份。

  回归家庭

  是孩子健康快乐生活的根本

  连日来,撤销监护权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也让小玲的情绪有了一些波动。江苏师范大学心理学专家胡平正看在眼里,有些着急。在他看来,对小玲最好的保护,是把她不愿回忆的历史封存起来,不被打扰,“不要去问,让她能平静生活。”

  撤销监护人资格,只是帮助小玲重新步入正常生活的第一步,撤销后的“生存”更重要。

  监护孩子到底谁来做最合适,成为团徐州市委副书记夏友峰一直在考虑的问题。“妇联有妇女儿童维权职能,团组织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能。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应该更加明晰各自的主要职责。”夏友峰说,“从发现问题到处理问题的机制、流程,需要顶层制度设计,让大家操作起来更有效率。”

  团徐州市委权益部部长谭超英已经记不清自己为这件事开了多少次“协调会”。经过多次讨论,决定由民政部门承担“家长”的角色,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承担起小玲的监护和抚养工作。

  因为小玲已经和“张妈妈”一家建立了依赖和信任关系,民政局遵从孩子的意愿,让她继续留在“张妈妈”家。但是,“张妈妈”不符合收养人资格,民政局采取“寄养”的方式,为小玲的生活提供保障。“每个月,孩子能领到510元生活费。目前江苏省困境儿童救助政策已经出台,到时候一个月能领到700元左右。”李福达说。

  刚到“张妈妈”家时,小玲睡觉时经常惊醒。经过一段时间,这样的情况慢慢减少,但孩子的心理问题仍然亟待解决。“我们已经联系了专业的心理老师,下一步会为孩子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周琳说,“孩子心理上的创伤不是短时间能平复的,我们会帮助她慢慢回到正常轨道,并接受教育。”

  因为小玲的户口还在河南,她一直无法在徐州上学。目前,民政部门正在为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她的户口落在徐州市福利院。过完年,小玲就可以上学了。

  小玲在“张妈妈”家将“试住”一年。“我们会定期到家里去走访,如果孩子生活得确实很好,民政部门会和张女士签订寄养协议,到时候再决定监护权是否可以转移给她。”李福达介绍说。

  佟丽华表示,从各国经验来看,“孩子在机构中生活不如在家庭中生活,现在很多福利院也在探索开展‘类家庭’抚养教育模式,但我们还是鼓励孩子回归家庭”。

  本版除署名外由本报综合

  □ 释疑 1

  撤销监护权后是否可以再恢复?一年内可申请恢复监护权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父母等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后,可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 释疑 2

  何种情形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

  虽然《意见》明确监护人被判撤销监护权一年内,可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但同时也指出,申请人如果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等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 释疑 3

  谁有资格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4类人员单位可提起诉讼

  《意见》首次明确了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材料提供以及管辖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类人员和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这四类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 释疑 4

  受害未成年人应由谁来照顾?无合适监护人由民政监护

  根据《意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时,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但这种临时监护不超过一年。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 链接

7种侵害行为可撤销监护权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人凡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时评

撤销监护权判例唤醒沉睡法条

□ 龙敏飞

  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例,是对沉睡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的一种唤醒。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只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如今在四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意见并出现第一个相关判例之后,这个沉睡的规定得以真正唤醒,无疑是法治进步的写照,也具有极大的示范价值与标杆意义。

  但是,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后,一个问题便来了:如何给小玲提供持续的关怀与关爱?当前采取的方法,是将小玲寄养在一直给予其关爱的张女士家里,民政部门每个月提供700元的救助金。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11岁的小玲受教育程度很低,这就注定了要给小玲提供更多的后续关怀。而这,不仅需要热心的张女士帮忙,更需要民政部门的更多作为。毕竟,小玲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更有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

  事实上,在帮助未成年人成长方面,民政部门似乎没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自己摸着石头过河。类似小玲一般的小孩,其实并不少。曾有研究机构做过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12月20日,根据全国20个省份的数据推算,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为58万人(含父母双重残的儿童)。这就是说,在全国有几十万的孩子,即便有父母,其父母要么没能力监护,要么没尽到监护义务,这些孩子同样需要一个契机,来迎接新的正常生活。

  毕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无数家庭的家事,更是关乎国家未来的国事。要撤销对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更要探索与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以确保孩子的权利得到最好的保障。那不妨以小玲事件为契机,树立起一个可供后来者借鉴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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