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民事审判工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法官必须娴熟的游刃于调解与裁判之间,以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就调解工作来说,法官必须更加侧重于情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调解工作需要丰富的生活经验及审判经验。就裁判工作来说,法官必须更加侧重法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明理,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查清事实还是法律适用,都是困难的。就查清事实而言,我们常常用法律真实替代客观真实,然而,法律真实毕竟不是客观真实,因此,法官们常常非常苦恼,他们想探究客观真实而不得。就法律适用而言,法官必须穿梭于《民法通则》、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尽管如此,法官们仍然娴熟的游走于两者之间,以达成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
依法治市必须灵活运用法,正如调解与裁判,他们犹如运用法的两端,不偏不倚,恰到好处的选择调解或者裁判,才能够达到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于依法治市来说,就是要灵活的选择法的运用方式——该方式既要求能够迅速的处理问题,又要求双方对问题处理的结果满意,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治大国若烹小鲜,依法治市与民事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是相通的。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谢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