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后将汇总草案二审过程中的意见,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权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在草案一审中和之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对此,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定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修正案草案同时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日后获得通过,那么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将面临法治的考验,若想继续实施则必须经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而一些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则须及时修改或废止。
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
对于如何防止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刘振起委员说,考虑到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对于怎样征求群众意见应当规范得具体些,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召开听证会、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这样一些具体的内容明确作出规定。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认为,个别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建议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由立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对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这样可以把好立法项目的准入关。
不难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部分内容,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只要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于法有据。通过对地方政府规章与法规的权限划分,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二是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用法律确定这种关系。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原来的立法法“非常原则”,很多规定和法条有很强的概括性,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一亮点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各级政府需要不断提高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这就需要立法时更加注重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的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有些部门和地方利益被法律化,不能让公民权利被“合法”侵犯。
相关新闻>>>
厘清地方立法权力边界
2014年8月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此后在向各地征求意见时,一些较大的市提出,将已经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与233个其他设区的市置于同一“起跑线”,大大削减了49个较大市的立法权限。建议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实行“老城老办法,新城新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则认为,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适当限定是必要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如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不作限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提出了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向常委会汇报时说,较大的市是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组成部分,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既要使其可以根据城市的特点制定规范,也要避免重复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对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进行界定是必要的。
据此,二审稿关于地方立法权作了三个主要修改:一是规定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即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对原有49个较大的市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其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三是根据全国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对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在一审稿规定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草案二审稿对地方政府规章还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审稿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
评论>>>
为有良法可依 打好立法基础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此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都做了很多细致的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
尤其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书写于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长期以来,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等问题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因此,从源头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因为立法法修正案本次拟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立法法拟赋予地方立法权,但是地方立法一定要让民众参与,不能地方领导一拍脑袋就定了。应召开听证会,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尤为重要。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现在存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的现象,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防止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尤其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更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
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有更多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中国提速,立法活动也相对加快,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应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进一步发挥立法法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