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工作日内和工作日间的休息权、公休假日权、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年休假权等。尽管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这一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部分劳动者的休息权却被用人单位“打折”。一些劳动者习以为常,觉得自己的单位这样做,情有可原,而一些劳动者则质问:我们的休息权要到何时才“不打折”?
休息权被“打折”屡见不鲜
周小红(化名)具有较长工作经历,在我市多家有名的美容院做过美容师,她对我市的美容院作息时间基本了解。据她透露,她们每月只有4天假期,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9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达到54个小时。
另外,周小红所在的美容院还规定,员工每月不得突破4天假期,否则,美容院便会按每天70元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更为令人不解的是,像春节、国庆这样的节假日,国家规定是放假三天,加上周末调换,于是,可休假7天。但周小红和她的同事只能休息3天。她告诉记者,在2013年国庆期间,名义上,该美容院放假3天,但第三天,美容院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到指定地方参加培训,否则将被扣除200元工资。结果,她们只休息了两天,而开会的那一天还算放假,也不发加班费。
此外,周小红说,如果美容师要生小孩,那就意味着饭碗即将被端。只要有美容师怀孕,那将会被美容院劝其离职。
记者专访了几家饭馆、汽车修理厂、药店、商店等,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休息权为何被“打折”
目前,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善,但是,在现实中,劳动者休息权被“打折”屡禁不止,还形成“习以为常”的态势。究其根源,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分析,原因很多,且很复杂,短期内还不能根除。
部分劳动者,特别是没技能、素质较低的来自农村的劳动者,要找到一份工作,很不容易。于是,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的交织,他们很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而用人单位不愁找不到雇员,于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必须努力工作,期望老板的较高评价,以保住这份工作,因此,维护休息权是许多人不敢想的事情。此外,也有部分劳动者根本不懂休息权的概念,想到从农村来到城里,就只为挣钱,供孩子读书等,苦点累点没什么。
对于企业来说,其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随意增加员工的上班时间,剥夺或缩短其休息时间,不仅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还能节约企业成本。因此,很多企业无视法律的规定,让员工无休止地工作。一些企业甚至给加班加点穿上企业文化的“外衣”,鼓励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这种“竭泽而渔”的管理方式,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也损耗了企业人力资源的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尽管法律已赋予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但相关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而且,工会并未激活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功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救济途径因程序繁琐、成本高而难以启动。对劳动者休息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也缺乏刚性措施的约束,因此,劳动者的休息权难以得到落实。
捍卫休息权必须提高违法成本
谈到劳动者休息权的维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制度教研室副教授韦锋认为,应尽快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
他说,目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立法缺陷,且可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等。所以,劳动法应明确界定“休息权”的内容,完善劳动合同文本;设计最高工时,限制“自愿加班”;明确不安排休息休假的具体情形;规范“加班协商”程序;将“补休”纳入休息权纠纷解决方式等,提高其条文的可操作性,制定约束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员工休息权的条款。同时,应完善有关劳动者休息权的民事规范、刑事制裁方面的保护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对用人单位给予刚性制约。
同时,可采取政府组织、企业买单的形式开展法律宣传,使用人单位明白,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将受到法律制裁。让劳动者懂得,休息权被侵害时应如何寻求救济。此外,还可杜绝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低下、滥用职权等行为,为劳动者提供畅通的维权渠道和切实可行的救济路径。
记者 唐孝忠
法律链接:
休息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狭义上讲,主要有“四权”:
休整权,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
休假权,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这是较长时间的“休整”,其期限应超过二天。
休闲权即“休养权”,使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
安宁权,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为全体公民(居民)共同享有。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