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观察 > 报刊 > 正文

九龙坡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案中引入心理辅导效果良好用爱唤醒迷失的心灵

2015-04-22 13:22:5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九龙坡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案中引入心理辅导效果良好用爱唤醒迷失的心灵

核心提示:
    今年以来,九龙坡区检察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被市检察院授予“2011~2012年度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萧山市第三批规范化建设检察院,职侦局“2·27系列案”办案组被萧山市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侦监科被萧山市总工会授予“萧山市工人先锋号”。


    在九龙坡区检察院,有一个特殊的部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自2011年10月底,该院与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合作后,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通过双方合作,逐步以心理辅导为切入点办案。截至目前,该院已对18起案件开展了心理辅导,达到了对未成年人人格异常进行矫正;家庭关系进行修复;保障其正常升学、就业顺利回归社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专业团队+协作机制   搭“连心桥梁”

    记者了解到,我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在九龙坡区设立了“萧山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站”。为有效开展心理辅导工作,九龙坡区检察院从中选任了7名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专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咨询师为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辅导师,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专业团队。同时,该区检察院还专门开辟并设置了谈心室一间,为心理辅导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顺畅的协作机制是有效开展心理辅导工作的重要保障。九龙坡区检察院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立了畅通的联动机制,当该院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根据办案需要认为需要心理辅导师介入时,便向其发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心理辅导师通知书”,商请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入心理辅导。至此,一座通往孩子内心世界的“连心桥”架起了。
    目前,九龙坡区检察院就对一起案件的被害人进行了心理辅导,帮助被害人刘平(化名)调整好心理状态,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并就伤害一事进行了和解。
    原来,受害人刘平因与同学李锋(化名)发生口角被捅伤,面部留下疤痕,刘平担心容貌受损会对今后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心理压力较大。心理辅导师介入后,一方面与他共同分析和探讨了影响未来的本质事件,用励志故事激励他,让他渐渐地认识到生活中的好、坏事件都有积极和消极两面性,积极心态是生活动力的源泉;另一方面,引导其思考受害事件的发生与自身人际交往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使其从此事件中获得人际交往经验,降低对加害方的仇恨及对立感。特别是在了解到刘平的容貌在当前医疗条件下可以恢复后,该院干警与心理辅导师积极联系李锋家属进行调解。
    最终,李锋争取到刘平的原谅,双方就伤害一事达成刑事和解。据此,该院也对本案未成年嫌疑人作了从轻处理。

专业方法+特殊制度   煲“心灵鸡汤”

    “我错了,我对不起小娟(被害人),请叔叔阿姨原谅我,以后让我来照顾你们……”小菲和小娟是同性恋人,因厌世相约自杀。一开始,小菲将同伴杀害后,对自己的行为并不后悔,认为是爱,一种解脱。
    心理辅导师介入后,发现该未成年人具有抑郁倾向,辅导师首先通过面谈,运用“问题树”技术,让她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摆脱自我认识中的“拯救感”;随后心理辅导师与该未成年人共同分享情绪积极时的感受,并从中挖掘身边的积极的支持系统。了解到其对父母很有感情,心理辅导师与该院干警两次组织亲情会见,强化其责任意识。最后利用角色扮演技术让该未成年人以其自身感受换位思考,使其亲身感受周围人正常及不正常的感觉,并理解对方父母的丧女感受及自身父母因此事的压力和关爱,从而对自己行为有深刻的认识。
    通过5次的心理干预工作,该未成年人已对自己行为有了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较为后悔,对被害人父母表示深深的歉意,表示今年后要振作,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对自己的父母、被害人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多样的心理专业方法确保心理辅导实效,与未检工作的其它特殊检察制度结合,才能形成最大合力,确保心理辅导成效。” 九龙坡区检察院“未检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存在认知能力缺陷、人格异常甚至畸形心理,认识偏差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该院采取专业方法,进行心理干预、矫治。
    心理辅导师介入后,针对未成年人个体不同情况,运用个体咨询、心理测试、沙盘推演、调整认知、人格自我完善建议等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帮助。在心理辅导同时,结合实际对未成年人开展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以巩固、加强心理辅导效果,煲好“心灵鸡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组稿件由记者 覃蓝蓝 采写

相关链接

建立“1+7”工作机制
全方位关爱保护未成年人

    近日,记者从九龙坡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自2011年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以来,在扎实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规定动作”的同时,主动尝试“自选动作”,认真探索,大胆改革,初步建立起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全方位关爱保护的“1项宗旨+7项配套制度”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项宗旨】
    九龙坡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检工作,始终坚持“关爱未成年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推动少年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执法宗旨,明确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该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7项配套制度】
    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该院按照《萧山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的要求,与区司法局充分协商,确立了由各乡镇司法所接受委托牵头进行社会调查的工作协作制度。
    截至目前,该院已对22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成为了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与否和法院判决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也为后续教育矫正提供了参考。
    建立感化未成年人亲情会见制度。在前期实践及调研的基础上,该院意识到在诉讼中对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必须要“打好亲情牌”的重要性。于是,按照最高检和市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细化制定了专门针对在押未成年人的亲情会见实施办法,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话,充分发挥情感力量,教育、引导、感化、帮助、挽救未成年人。目前,已开展亲情会见13次。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全程介入制度。该院联合区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律师全程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并携手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以保证律师在检察环节的全程介入权、讯问时在场权、对介入情况发表专业法律意见权的“三项权利”来促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
    如今,执业律师对九龙坡区检察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全程法律援助实现了100%全覆盖,其中41人的援助律师提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建议被该院采纳。
    建立微罪不诉后续帮教制度。该院联合区综治办出台了《关于对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广泛发动该区乡镇综治办、社区、学校等多方力量参与到微罪不诉未成年人帮教体系之中,建立起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微罪不诉后续帮教制度。
    两年多来,九龙坡区检察院共对19名未成年人开展了微罪不诉帮教,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现无一重新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1年4月,该院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后,便开始试行《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制度。
    目前,该院已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暂缓起诉。
    首创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心理辅导。该院主动与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合作,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治服务,并成立了萧山市12355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站。
    目前,已对18起案件开展了心理辅导,均取得较好效果。
    建立羁押期间表现评鉴机制。去年,该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出台了《在押未成年人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是在市检察院统一部署下签订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未成年人在羁押期间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检察机关是否起诉、审判机关是否从轻或从重量刑的依据。
    该《办法》实施至今,九龙坡区检察院已对7名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中国财经观察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财经观察网"。
2、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观察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3、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sue@xsgou.com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网罗天下

投诉举报:sue@xsgou.com 在线投稿:tougao@xsgou.com 广告投放:ad@xsgou.com 商业合作:bd@xsgou.com
版权声明: 本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互联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构成投资建议。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改正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版权所有: 中国财经观察报·中国财经观察网www.xsgou.com (2012-2018)互联网ICP备案 中ICP备1200566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