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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二审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哥的姐车内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

2015-04-22 13:57:1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的哥长时间开车疲劳,往往会抽烟提神,乘客却无可奈何。今后,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处罚。正在二审的《萧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二审稿)新增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在开车时吸烟,乘客劝阻无效,处以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吊销道路运输证。
    为了安全等考虑,一些出租车可能安装摄像头。但是,乘客担心,容易侵犯自己的隐私。
    第一次审议中,有意见认为,“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这样的表述,会被误解为禁止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应当予以修改。于是,二审稿将该项修改为“不得利用在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同时,若违反该规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二审稿规定,若违反规定的,对出租车公司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单车停运5日以上30日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小型客车的承租人主要是社会普通公众,对其租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车辆状况甄别能力不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将给承租人和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造成较大的人身、财产伤害,而且规模较小的租赁企业难以承担赔偿责任。”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说,因此,对9座以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二审稿设置了行政许可。
    这样,可通过设定准入门槛和行政审批,保证从事租赁经营的企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并保证租赁经营者具有适当的赔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对汽车租赁经营,二审稿还增加了部分规定。未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为,二审稿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服务,不得沿途招揽、不得利用汽车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运营的,禁止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此外,对出租车经营权投放问题,二审稿也作了较大调整,规定“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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