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编辑部:
近年来,围绕学校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赔偿问题,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纠纷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缺乏统一规定,赔偿标准不一。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校园人生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关于赔偿最高限额、赔偿经费来源等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同是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差距较大,如2013年某学校发生溺水事件死亡1人赔偿50万元,另一学校同样发生溺水事件死亡1人赔偿20余万元。而一旦发生学生伤亡事件,无论事故责任在何方,不管责任有多大,群众都会到学校去闹,把死者抬进学校者有之,找人到学校大闹者有之,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是过重的赔偿加重了学校负担。学校教育经费十分有限,如某地教育经费除了教师工资外,生均公用经费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高中每生每年900元。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加之经费有限,一旦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经济赔偿,学校将倾其全力进行赔付,这对学校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为此,本人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一部统一和全国适用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对学校赔偿经费来源、赔偿最高限额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使学校伤亡事故能依法处理。
第二,建立和完善学校伤害事故赔偿保障机制。在学校经济赔偿问题上,构建侵权责任赔偿、社会保险、建立学生伤害赔偿基金等多渠道赔偿机制,其保险费用由国家、社会、学校及教师、家庭共同承担,一旦出现伤害事故,保险机构就可以承担全部赔偿,以减轻学校负担,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大足读者 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