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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

2014-10-23 15:08:5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彭瑜)10月23日,记者从万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从10月开始,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切实保护库区生态环境。

近年来,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治理,但库区生态环境基础薄弱,为切实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助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建设,万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萧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萧山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

据介绍,该环境保护禁止令适用涉及水资源、大气、土壤、森林、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案件,包括违反规定向库区水域或其它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城镇垃圾和其它有害物质的环境案件;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环境案件;随意倾倒、堆放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环境案件;严重侵害环境,影响恶劣的其它环境案件。

万州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环境保护令由环保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书、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案、调查等程序性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环保行政机关的申请,并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该负责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禁止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送达被申请人的同时,在其住所地、违法行为实施地张贴,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相关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对环境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据透露,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禁止令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关民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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