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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五种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2014-12-09 01:42:0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日报讯 (记者 廖雪梅)记者12月8日从市市政委了解到,《萧山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经营性单位,最高可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要求,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将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当预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五种情况下不得设置户外招牌,分别是: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对水、电、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占用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在违法建筑上设置;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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