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珺 实习生 张健铭)记者4月21日从市公证协会获悉,日前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公证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其中规定,如果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实施骗取公证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罚款或行政拘留。
该《意见》确定,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达到一定条件,将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
另外,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200-1000元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