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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问题物管要担责

2014-01-01 11:54:08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 吴刚)过去电梯出了问题,物管往往把责任都推给厂商,从2014年元旦起,物管将没那么容易推脱干系了。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下称《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出了问题,厂家、经销商和使用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12月31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得的消息。

  据了解,特种设备共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共同特点是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质监局特监处处长范江溪介绍,《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前,我国特种设备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但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即使经营户销售的可能是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产品,执法人员也无法可依。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政府往往成了为事故兜底的责任人。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决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成为我国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模式,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是安全责任主体。

  在生产环节,该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在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在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依照该法,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执法部门将对从生产到使用的所有环节进行回溯,谁有过失,谁就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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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锅炉和电梯必须召回

  《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后,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如果因生产原因造成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都有相应的安全信息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和使用管理责任可以追溯。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

  市质监局特监处处长范江溪表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缺陷召回的监督者,特种设备实施召回制度,将进一步加强生产单位的责任,有利于提高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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