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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考试院提醒: 考生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取消学籍

2014-07-11 02:21:1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日报讯 (记者 李星婷)正值高考录取期间,7月10日,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各种招生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其中,考生出现四种情形之一将被取消学籍。

昨日,记者在教育部官网看见,为规范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各种招生违规行为及惩处措施。其中,高校如果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或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也不能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擅自为高校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也不能进行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投档等操作,否则将依法处理。

此外,如果考生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将按照被发现的阶段相应取消报考、入学、学籍资格。这四种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或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或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或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即使在毕业后发现,也将没收学历、学位证书;若涉嫌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时正值高考录取的关键时期,各招生机构、广大考生都应诚信参与高考录取,以免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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