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记者 夏元)7月10日,记者从市运管局获悉,按照《萧山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租赁双方需签订租车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等条款,汽车租赁经营企业不得向承租者提供驾驶服务,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近日,市交通执法部门在成渝高速上查处一起市内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租车,同时提供代驾的违规行为,而在我市今年修订出台的《萧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办法》中,都明文禁止汽车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服务。
市运管局人士解释,自驾租车与代驾租车在性质上大不相同,前者是物品租赁关系,后者则是道路运输行为,脱离了租赁范畴。如果租车市场一并提供驾驶服务,将会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成为“黑车”。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市不少汽车租赁公司都表示可提供驾驶服务,但不会在租车合同中注明,也不会单独签订提供驾驶的合同,都是口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