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记者 廖雪梅 实习生 冯忠杰》记者9月3日从市财政局获悉,《萧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简称《激励实施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发布。该《激励实施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的激励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业界人士纷纷认为,这项高含金量的政策,既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化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政府、企业、科研人员多方共赢。
《激励实施办法》规定,凡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
为避免“吃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激励实施办法》将激励对象限定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成果改进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考虑到企事业单位不同科技成果、不同转化方式在不同阶段的政策需求不完全一致,《激励实施办法》提出入股奖励、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六种激励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他大部分省区市实行审批制的情况下,我市简政放权,在《激励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实施备案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这意味着,激励对象、激励额度及分配原则等要素构成的分配方案,由实施主体根据规定自行制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
市财政局人士透露,今年我市拟选择5-10家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主要涉及地矿、IT、农业等领域。
六大激励方式
入股奖励 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按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 入股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20%,但不高于50%。若给予奖励为20%的,在作价入股时一次性兑现;若奖励超过20%的,超过部分在5年内根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盈利情况逐年兑现,每实现一年盈利给予超过部分的20%。
收益分成 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可在实施转让的下一年度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激励。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项目开始盈利或者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下一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
股权奖励 是指实施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股权出售 是指实施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股权出售和股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股权出售价格根据实施企业每股净资产确定,并按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净资产增值率确定对等折扣率,折扣率最高不得超过50%。
期权奖励 是指实施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期权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实施企业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科技成果转化后亏损的实施企业,可按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减亏额度的35%实行期权奖励,行权价格按激励方案批准日实施企业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给予折扣,折扣率按减亏率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
分红奖励 是指实施企业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可在实施转让的下一年度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项目开始盈利或者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下一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奖励。
用“利益捆绑机制”唤醒“沉睡”的科技成果
本报记者 廖雪梅 实习生 冯忠杰
我市最近出台《萧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简称《激励实施办法》)。该政策将对我市科技创新产生何种影响?9月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让科研人员分享创新成果,让科技成果从抽屉走向市场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科技成果可能与市场需求脱节;二是体制遗留下来的原因,导致科技人员很难从成果转化中获取收益,因而出现了不少科技成果被研发出来,研发人员获得荣誉后就将其“束之高阁”的尴尬局面。
市财政局人士表示,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都是希望加快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事实上,从一个奇思妙想的创意到投放市场的品牌产品,虽然可以用“科技成果产业化”一言蔽之,但科技服务这个中间环节强不起来,产、学、研相结合就难免断了链条。为实现科研成果步步推进、直至形成最终产品,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从省级层面出台《激励实施办法》,力求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后台”程序缺失问题。
该人士认为,要唤醒“沉睡”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从抽屉走向市场”,就必须探寻出一条可操作的路径。以股权和分红激励为纽带的“利益捆绑机制”,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让科研人员分享改革和创新成果,主动钻研符合发展需要、具有市场前景和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并积极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和社会生产力。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只有看到道路铺平了,科研人员起跑时才更有冲劲。”某科研单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他们的研究人员每月只有一两千元“死”工资。加班不加班,劳动价值在经济效益上难以体现出来。即便科技成果研发出来,每个人最多只能分到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奖励。《激励实施办法》提出了6种激励方式,每种方式的含金量都不低。它充分体现了科技创新以人为本的理念,让科研人员觉得只要有本事,努力付出就会有高回报。
实现政府企业科研人员共赢,推动国资保值增值
“如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同时,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政府、企业、科研人员多方共赢,是我们在《激励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优先思考的问题。”市财政局参与《激励实施办法》制定的人士介绍,该政策的出台还涉及体制创新。
以前,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虽是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有些科研人员会觉得做再多也是国家的。如今,对科研人员实行股权激励,让企业职工持股,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允许企业员工持股的精神,符合国企国资改革方向,有利于构建起科研人员与企事业单位“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形成互相激励、相互约束的发展制衡机制。“从这一点上讲,体制内的科研人员拥有股权和分红已经取得制度突破,这将极大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该人士同时表示,我市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部分进行分配,是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将部分增值收益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不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允许减亏企业实施期权奖励,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允许减亏企业实施期权奖励,是《激励实施办法》中的一大亮点。”市财政局人士介绍,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有一个过程,而且很多科技成果在转化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经济效益一般要在几年后才能显现,为激励这类企业的科研人员,调动他们创新活力和创造效益的积极性,《激励实施办法》特别将未来预期向好但暂时亏损的企业也纳入了期权奖励范围。
据悉,科技成果转化后亏损的实施企业,可按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减亏额度的35%实行期权奖励,行权价格按激励方案批准日实施企业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给予折扣,折扣率按减亏率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此项激励除萧山外,其他省区市尚无先例。
比如某企业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第二年亏损500万元,第三年亏损100万元,可按照近三年减亏额度900万元进行期权奖励。如果当时企业股价为0.5元每股,以900万元的35%实施期权激励,315万元按照0.5元每股可购买630万股。若购买五年后企业实现盈利、股价每股上涨了1元,获得期权激励的科研人员等于净赚数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