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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福利边界 健身购物旅游这些福利发不得

2014-09-11 03:07:1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追问福利边界 健身购物旅游这些福利发不得

“福利”新华社发

国企、机关发放福利的边界在哪里?在刚刚过去的中秋节,一些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乃至民企的福利问题成为热议话题。

“新华视点”记者通过采访各界人士,在梳理福利的历史与现实中,试图厘清这个长久以来似乎是“说不清”的问题。

1 关于福利的“N”个焦点疑问

中秋节当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17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多件违规发放职工福利案件引人注目:既有党政机关发放实物月饼,更存在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等多种“隐性待遇”。

既然享受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这些以前多是“常规”项目的福利属于违规,那么,福利的真正定义是什么?哪些福利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属于违规呢?

——什么是福利?各类补贴以及实物或购物卡。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现有的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一些事业单位也参照上述做法。

——福利是薪酬之外的“意外惊喜”吗?2007年后规定福利属于薪酬的一部分。

对于很多人来说,在工资之外收到福利的心理感受是很愉快的。不过,福利真的属于工资外收入吗?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复旦大学会计系主任李若山介绍,我国从财会准则、税务条例到工会法规,对职工福利费列支、报销及入账均有明确规范。具体来说,2007年前,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可按照职工薪酬总额的14%计提一笔福利费,2007年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纳税。

——民营企业随意发放福利是否正当?有些是避税行为。

在各种争议中,多数人认为,民企的福利发放是市场化行为,且在明处,争议不大,主要的争议是针对公职人员的“隐性福利”。

不过,专家称,由于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这一会计科目,非国有企业也需向股东负责,受到会计准则约束。“新规取消了按标准提取,要求准确核算、单独设账,就是为了约束开支,避免绕过国家、股东监管变相取酬。”李若山说。

据了解,有些民企将应包含在薪酬以内的福利,另计入成本开支,既减少了计算所得税的利润额,又让员工高兴,结果却导致税收流失,涉嫌构成变相逃税行为,一直是税务部门打击的重点。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娱乐、健身、购物、旅游等都在其列。

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一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二是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三是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四是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五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此外,“超额”的福利费还须按规定纳税。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人员介绍,根据规定,福利费不超出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可税前列支,超出部分还应纳税。

2 福利与腐败的关联有多紧?

既然有这么多规定,为什么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认为福利是正当收入呢?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说,计划经济历史上,我国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多种福利是与薪酬并行的分配制度。比如防暑降温费、工会福利费,还列入规章保障用途,难以“一刀切”。

近年来,福利开支的“异化”更趋严重,福利与腐败更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虚列开支,套取资金。从中纪委通报来看,违规发福利的手段包括虚列支出、巧立名目发钱。比如,华润集团就虚列“原材料费“,套取854万元为职工发购物卡,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公司则利用假发票套取了300万元福利开支。

——报销腐败,借机逃税。“一些机关还频频被曝出借买月饼、洋酒开办公用品发票,巧立开支报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介绍,不把福利列入薪酬而是作为管理开支,其中的“门道”在于增加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税基,实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采购紊乱,中饱私囊。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采购“一进一出”缺乏监督,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有的明明花了400万元,发票就开成600万元,已成为腐败分子容易利用的盲区。”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说。

——标准自设,高低不均。部分福利还沦为高管“特供”。记者获取的薪酬及缴存记录显示,以北京市属一家非上市银行为例,其支行副行长发放补充公积金作为福利开支后,个人每月缴存7678元,单位再缴存后达每月15356元——仅高管的一项福利费标准,就是同企业基层柜员的十余倍。

3 “隐性福利”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乃大势所趋

“从根本上说,部分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旧分配体制的一部分,本质是单位内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市场经济、现代会计制度下,福利费需要更透明,改革方向之一就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李若山说。

专家认为,对于福利费现象,应加强会计法规和审计规范的落实力度:如果是借公款慷股东、国家之慨滥发,就是要作为反腐对象打击;合法合规发放,也须经过许可程序及采购入账规范,视为薪酬依法纳税。

“更重要的是,隐性的福利要公开化、显性化,才能被有效监管。”高波认为,福利争议的核心是利益分配能否“阳光化”。要消除的是特权性的福利,要规范的是不透明的福利,符合弱势职工权益的扶持性分配要更重社会统筹。

事实上,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显示,仅央企福利费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费高可占工资总额20%-30%,低则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费支付不合理,无疑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财政部也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严控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低价或免费使用。

李若山建议,改革职工福利费,一是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加快货币化改革堵住采购腐败;二是逐步规范混杂于福利费中的业务支出,加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报销管理;三是更重福利再分配中的均等化。“从过去以企业为主办福利、自定福利水平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向社会福利水平的均等化过渡。”

(新华社记者 杜放 杨毅沉 何宗渝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迈向现代财政的坚实一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解新预算法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 韩洁)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亮点一 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 避免“过头税” 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 “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四 严格债务管理 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楼继伟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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