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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费”到底哪些该收 哪些不该收?

2014-11-27 03:33:02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附加费”到底哪些该收 哪些不该收?

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日前播发了《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追踪水电油价“附加费”》报道,披露了水、电、油等民生价格中普遍存在的“附加费”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明确,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

与此同时,“附加费”的依据何在、哪些属于合理收费引发持续热议。一份居民水费单、电费单乃至一张电影票、一张出境机票中的“附加费”究竟是什么?如何判断收费是否合理?“附加费”背后又藏有多少鲜为人知的腐败?

电影票价百分之五是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在我国超过4亿户家庭的缴费单上,每一度电费中有少则两三分、多则四五分的各种附加基金,每一立方米水费里也有至少1块钱的污水处理费;甚至在每一张少则二三十、多则近百元的电影票中,还有占票价5%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每次每位旅客还要随票价缴纳20元的“旅游发展基金”……

事实上,各种“附加费”中既有合法合规的收费,也有需要清理规范的收费。那么,“附加费”的依据是什么呢?

——什么是“附加费”?多数属“基本价格+附加公共收费”价格体系的一部分。

198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曾经明确了“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水电油等价格中的附加收费,从性质来看是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

据介绍,“附加费”不是单独缴纳的法定税费,而是附加在基本价格中收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介绍,长期以来,“附加费”形成的基金收费属于政府行为。在财政投入有限的历史背景下,这些计划性的收费对公共建设的确有一定贡献。

——“附加费”谁在征收?政府部门确定项目,企业代征,有的甚至成上市公司“收入”。

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介绍,近年来,随着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市场化,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附加费用,正通过种种手段用来补贴企业。

——哪些“附加费”亟须清理规范?部分收费“法定性较差”,“标准只增不降”

事实上,还有不少“附加费”是公共财力不足、或有重大项目期间的“集资性收费”,除部分全国性收费有法可依外,更多是地方性文件确定收取。吉林省长春市的水价中,为了实施引松入长工程项目,至少从1997年起就含了一笔“引松基金”,当初文件解释是“为了能够按期偿还世界银行的贷款”。虽然此前该工程已宣布竣工,但在长春市发改委今年7月发布的水价听证方案中,“引松基金”仍然存在。

“附加费”背后暗藏腐败 “一些收费立起来,干部倒下去”

记者调查了解到,从收取依据、收费方式、资金使用三大环节来看,“附加费”存在不少寻租腐败的空间,一些价格领域甚至出现“收费立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

——“附加费”日常管理混乱,滋生寻租空间。

以一度居民生活电价中1分至2分钱不等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为例,其收取后多用于路灯、公共照明等开支。有些地方在使用中并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均由“照明办”“路灯办”等一手掌控。一些地方采购的路灯价格高、质量差,甚至屡屡出现超标采购豪华路灯等现象。例如,曾任宁波市路灯管理所所长的徐胜富,就利用负责路灯管理、分管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养护之便渔利。

——靠一纸“红头文件”开征、宣称用于重大工程的专项基金,却频频挖出“窝案”。检察机关就曾查明,吉林省引松入长工程办公室财务处原处长等3人,虚列借款、重复结算、虚列利息支出,使“附加费”形成的政府性基金使用效率低下,3人均因犯受贿罪获刑。

——“代征”“返还”“抵扣”等收费方式有争议,居民缴纳的“附加费”还被不法分子截留。“像是电价里的一些收费基金,每年年初都会给企业下发一个预算任务,如果完成可以返还给企业5%。”东南沿海某地级市城建部门负责人坦言,这样的收费方式无疑使“截留空间很大”。2013年,广东省南海市某自来水管理站经理李毅强等4人就被查出截留1200多万元污水处理费,并贪污巨款产生的利息。

专家认为,只有从根本上改革价格体系、补贴机制,才能真正为“附加费”争议释疑。来自相关主管部门的一项数据显示,早在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就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人头均摊约为一年500元。早在上世纪就发布的“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中,一些曾被取消的收费依然在收取。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新华社记者 杜放 罗政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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