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同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办法》要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形成了完整清晰的 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专家解读新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雪中送炭 新华社发
新华社记者 史竞男 隋笑飞 崔静 吴振东
国务院新近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专家认为,办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告别“碎片化”,救助制度走向规范统一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现缺漏即意味着会有人马上陷入生存危机,因此是关乎社会底线公正的客观标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说。
我国社会救助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长期以来,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等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必须作出制度性安排。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郑功成认为,办法体现了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特点,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从长期改革试验状态向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迈进了一大步。
“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了全面规范,兼顾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贾俊玲说,“办法把已有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首次形成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理顺机制畅通渠道,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实处,困难群众能不能及时获得救助,这些都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
“办法对这些问题都有所考虑。”贾俊玲指出,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制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受助,能够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她举例说,比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在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在临时救助方面,明确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等。
郑功成表示,办法从理论上免除了群众生存危机的风险,特别是在专项救助中又考虑了低保对象之外的其他低收入群体,覆盖范围更广,编牢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网底”。
堵住“漏、错、骗”坚守底线公正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而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错助”、“骗助”行为,饱受群众诟病。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表示,实施社会救助,要杜绝“养懒汉”现象,防止“漏助、错助、骗助”行为,确保宝贵的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关信平认为,“问责制”的推出将有效遏制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公肥私等诸多乱象,但除此之外,还需有更严密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及不断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查核机制等,以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
凝聚社会力量 提升救助质量
随着《办法》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
“《办法》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发挥其提供多样专业化帮扶服务的优势,弥补政府物质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温暖,送到家’。”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说。
(据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
社会救助服务了哪些人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逐渐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在国家提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中感受到“雪中送炭”的温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给予的差额现金救助,主要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在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生活方面的困难。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国城市低保对象有2070.1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362元/人·月,月人均补助243元;全国农村低保对象5370.8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2347元/人·年,月人均补助107元
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建立最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有60年的历史,主要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国农村五保养老对象约有540万人。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城乡贫困群众给予医疗方面的资金支持和帮助,使其能享有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保障制度。截至2013年6月,我国共有3820万人次获得医疗救助,累计支出资金94.3亿元。
2007年,民政部开始部署各地探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努力解决因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或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保障群众遭遇临时性困难时的基本生活。
(据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