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讯 (记者 文晶)近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称,若市民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在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者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领取2000元丧葬补助金,并按规定领取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
通知称,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抚恤金将由过去的固定15个月工资,调整为跟参保缴费年限挂钩。
具体而言,将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若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有三种标准
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抚恤金有三种标准。
一是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年限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上文提到的企业职工标准,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三是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年限在5年以上,则按上文的企业职工标准,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保基金统一支付
支付方式也有一大调整——过去,在职职工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今,改由社保基金统一支付。这既是为用人单位减负,也更大程度保障了参保者的权益。
市人社局提醒,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未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本通知的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