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亦筑)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后,“驰名商标”标示将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和广告上。这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的积极性?4月23日,在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方学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我国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商标是因为本身驰名获得认定,并非因为认定而赢得驰名。”他认为,生活中,由于生产经营者普遍把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荣誉进行宣传,消费者也被误导,当看到商品包装上印有“驰名商标”时,总认为购买起来更放心。实际上,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新《商标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及其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方学伟称,虽然从下月起“驰名商标”将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但全市工商系统通过走进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把驰名商标的本意、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从目前情况来看,广大企业对驰名商标申请的积极性没有受到影响。
新《商标法》实施日渐临近,一些生产企业担心新法实施后,在流通环节仍然可能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会不会被认定为违法?
对此,他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将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