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陈菲 罗沙 涂铭)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看点1
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2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当然,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化。”龙非说。
看点3
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沈岿说。
看点4
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看点5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王敬波说。
看点6
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王敬波说,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看点7
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点评】龙非说,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看点8
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点评】“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王敬波说。
看点9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点评】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看点10
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点评】“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姜明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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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了反间谍法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黄小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部法律。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反间谍法增加了反间谍工作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相关职责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内容。例如,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我国首部民法领域立法解释明确:
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王思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修改劳动合同法欠薪责任追究条款提上日程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华春雨 吴晶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于百余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代表和相关部门对于修改欠薪责任追究方面条款的建议。
根据报告,沈志刚、成甦、郑功成、刘丽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劳动合同法在欠薪责任追究、非法主体用工、工资集体协商等方面的一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议案提出的关于非法主体用工、工资集体协商等问题,法律已有所规定,将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实施力度;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欠薪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劳动者维护权益的需要,有必要修订相关规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民政部正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华春雨 吴晶晶)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民政部正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
根据报告,秦希燕等32名代表提出修改收养法的议案。议案提出,我国有大量孤儿且社会收养需求很大,但由于现行收养法一些规定滞后,收养条件过高,收养程序不完善,对非法收养行为监督缺失、打击不力,致使私自收养、拐卖儿童等现象屡禁不止。
报告指出,民政部正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草案)的送审稿,代表提出的建议,有的已经被送审稿采纳,有的还将进一步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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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职务被依法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1日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照代表法的规定,白恩培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依照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苏荣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苏荣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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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贵在推动善治
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来的第一次修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行政诉讼领域被诟病已久的问题,此次修法从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以保障“民告官”更为顺畅地进行。这体现了立法机关进一步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坚定决心,值得点赞和期待。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行政诉讼法能否不折不扣地贯彻和实施,行政机关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安排和创新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例如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
以法治促善治,是立法的原旨和初衷。任何“民告官”的官司,对于群众来说都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减少“民告官”的因由。同时,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