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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2014-10-28 02:47:0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陈菲 罗沙)政府甲和百姓乙签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百姓乙觉得政府甲没按约定履行。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民告官”范围拟进一步扩大,这样的行政合同纠纷今后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自修改以来就备受社会关注,尤其关于“民告官”受案范围的讨论一直不断。

专家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领域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

例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向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救助等,涉及公民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新型权利。

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建议将这些权利纳入受案范围,防止因诉讼渠道不畅,有些争议没地方告都涌向信访。

还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具有公权力性质,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建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等行政合同纳入受案范围。

此外,还有意见说,行业协会、村委会、居委会、高校等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实施的公共管理行为实质上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在实践中由此引发的争议,民事诉讼不受理,大量争议无法纳入诉讼渠道,有必要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

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增加了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法院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扩大,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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