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子女学校和幼儿园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军地各级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军队子女学校原则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举办或撤销停办。位于营区外的军队子女学校,原则上整体移交地方人民政府举办。位于营区内的军队子女学校,驻大中城市的,原则上撤销停办;驻县以下城镇或艰苦边远地区的,原则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举办。
《意见》强调,移交学校整体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公办学校序列,离退休教职工一并移交;撤销停办的学校,学生、教职工(含离退休)由部队驻地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接收,正式教职工纳入当地公办学校教职工事业编制。军队子女学校移交地方后,继续接收原保障体系内军人子女入学,驻地人民政府应对此类学校给予特殊帮扶政策。
《意见》同时对军队幼儿园的管理作出规定。军队幼儿园由军队继续举办,部队驻地学前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军队人员子女教育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办幼儿园;确需新办的,在军区级单位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同一营区内举办两所以上幼儿园的,应当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