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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重奖科研人员促进成果转化

2015-02-26 01:20:1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多年来,一面科研院所里科研成果“锁在深闺”,一面企业科技缺乏核心科技“嗷嗷待哺”。由于产学研脱节,有人将科技“成果”戏称为科技“陈果”。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旨在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国家创新驱动的“新引擎”发动起来。

此次修法,修改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了空间。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王振江分析指出,“这等于是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收益。法定比例是必须执行的。奖励的高限通过约定或者单位规定,这样能够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财政部科教文司司长赵路说:“随着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关奖励、报酬的明确,一批科研人员将通过转化成果成为‘百万富翁’。”

“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实施近20年,修改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长万钢说,现行法律已经很难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与经济的“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王振江介绍,修法坚持问题导向。目前,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的结合,产学研的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方面还不畅通,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

比较现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可谓“大刀阔斧”,条款数量增加了约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此外,草案还对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了规定。

专家认为,草案将改革决策法律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和报酬制度,加强了科技成果发布、转化服务,以及促进产学研合作、强化企业主体作用等的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这样改的目的是要激励国有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调动科研机构、高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积极性。这个改动是比较大的。”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说。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余晓洁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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