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等程序问题作出了统一规范。
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对当事人的意义,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依法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四是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五是明确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六是重申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诉时间的起算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对于完善裁诉衔接程序,保障仲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部司法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是在调研、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的。
司法解释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