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 王东明)将于8月1日施行的《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从严控制,对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批准单位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应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
规定要求,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奖励的,对团级单位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单位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单位通常不实施奖励;对团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领导干部通常不实施奖励。《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还要求,全军性表彰项目通常每年不超过20个。
对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等的首要完成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奖励的,其中对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师团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干部通常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属于挂名的不予奖励。
规定明确,推荐个人奖励对象,由设立党支部的单位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单位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推荐。对拟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政治机关在党委研究前应对其事迹进行核实;批准单位政治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规定还提出,对已下达转业、复员、退伍命令的人员,在规定报到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予以奖励。牺牲或病故人员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追加实施奖励,通常在牺牲或病故6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