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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萧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03-27 09:41:59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2014年3月26日萧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萧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萧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中的“烈士独生子女、”。

三、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第二款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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