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清平)“《条例》的核心是鼓励社会办医,建议设置最短审批时限。”3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萧山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时表示,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核心,应在具体条款中得到体现,否则《条例》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该《条例》三审稿在提请审议时表示,目前,我市社会办医限制较大,一是小型医疗机构的设置受控于规划和行政部门监管力量,发展受到限制;二是多数民营医院受资金、用地、技术、人才等因素的影响,生存困难;三是医院在等级评审、医生职称评定等多方面不能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鉴于这一现实情况,《条例》三审稿将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同时,明确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国民待遇”。
对此,部分组成人员认为,“优先支持”、“资源稀缺”等词汇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反而给社会办医增加了难度,应在具体条款中进行明确。比如,《条例》十九条明确规定,卫生相关部门在受理执业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审核结果。“《条例》对社会办医本身就有十一项规定要求,只要符合规定,即可审批,为什么还需要45天?”一位组成人员认为,审批时间过长,增加了医疗机构办事成本,建议设置最短审批时限,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后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