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市“三改一拆”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县“三改一拆”工作,重拳打击“两违”现象,遏制“两违”势头,实现“存量递减,增量为零”的目标,维护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及领导体制
(一)查处违法建筑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全面查处、分类有序、拆改并举、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
(二)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理工作机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三)成立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县“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指导、考核各乡镇(街道)、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四)县财政应保障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经费,将其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一)“三改一拆”行动中的违法建筑,主要是指未依法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属于违法建筑:
1.城市、镇规划区内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后重点是2000年以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10月1日以后核发)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2.乡、村规划区内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后重点是2000年以后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3.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10月1日以后核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2008年1月1日前核发)但是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二)县“三改一拆”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制止、查处和整治违法建筑的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筑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统计,为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追究责任人违纪责任提供基础依据。
(三)各乡镇(街道)、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要会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区域范围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建档,推行网格化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根据调查建档情况,按照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详细整治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分类处置、分步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为辖区内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查处工作,行使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封施工现场及强制执行权,牵头组织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建筑处理的共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法律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两违”整治案件办理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非城市规划建成区“两违”整治案件办理工作。县城规划建成区是指东至八二线,西至62省道,南至新104线,北至60省道。
2.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县“三改一拆”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乡镇(街道)、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移送违法建筑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4.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工作,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筑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负责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图纸、承接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筑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5.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筑行为。
6.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持,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要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起诉。
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建筑行为要及时按程序立案查处,必要时要提前介入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筑的行为、建房审批和对违法建筑监管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现象进行查处。
(三)检察机关要及时起诉“三改一拆”行动涉嫌犯罪案件。法院要从速审理涉及“三改一拆”行动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履行涉及“三改一拆”行动的行政强制执法案件的执行义务。
四、在建违法建筑监管
(一)各乡镇(街道)、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及行政执法、国土部门应当建立覆盖节假日的全天候日常巡查和防控制度,各司其职、实时防控,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1.规划部门要强化批后监管,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2.各乡镇(街道)落实驻村(居)干部巡查责任制。驻村(居)干部对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在当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三改一拆”办公室。
3.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违法建筑行为。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筑行为,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必须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记等处置工作并进行案发登记。
(二)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在建违法建筑举报,应及时上报县“三改一拆”办公室,并实行首查负责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依法制止、查勘、登记等处置工作并进行案发登记;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上报县“三改一拆”办公室,由县“三改一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分解落实。
(三)执法部门查处在建违法建筑案件流程:
1.做好现场勘查记录,进行调查取证后,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向县“三改一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在1日内对上报的情况进行复查。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施工的,对施工现场及施工工具作为证据予以查封,函告供水、供电等部门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企业必须在1天内对施工场地停止供水、供电。
3.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情形以外,其余在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五、已建成违法建筑处理
(一)以下违法建筑作为拆违重点:城市主街道、主要道路、入城口和涉河的违建;严重损害城市形象的违建;存在消防和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建;基本农田上的违建;妨碍重点工程项目推进的违建;涉及高耗能、高污染、低小散项目违建;国有土地公开出让项目违建;新建住宅小区违建;涉及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建;群众反响强烈和上级交办督办的违建。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申请补办或者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部分拆除、改建、回填等改正措施:
1.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但是按照县政府规定可以补办相关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不具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属于依法可以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情形的。
3.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部分拆除、改建、回填等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不属于上述情形或者虽然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情形,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接受,被指定的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负责管理,或者予以返租。除此以外按照以下原则予以拆除:
1.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
2.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的单体建筑物。
3.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四)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五)“三改一拆”行动期间,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和拆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按照要求改正或者拆除的,除实施强制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外,从重处以罚款。
(六)已建成违法建筑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对周边利益相关人和公共利益无利益影响、不影响消防与抗震等安全、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书面提出申请,承诺在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可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罚款后,按规定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缓强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七)对违法建筑影响规划程度难以认定的,由规划部门予以认定。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一并告知执法部门。
(下转“三改一拆”特刊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