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与李女士协议离婚5年后,王先生发现她在婚内故意隐瞒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并于离婚后获得了安置房,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垫江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王先生安置房折价补偿款80000元。
2011年11月,王先生因与李女士性格不合,协议离婚。2015年10月,王先生了解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当地工业园区建设征用了他和李女士户籍所在土地,政府于2011年8月与李女士签订了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李女士根据拆迁协议获得了安置房,并于2015年4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依法分割,李女士将安置房据为己有,侵犯了王先生的权益。为此,2016年1月14日,王先生将李女士起诉至垫江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分割安置房折价款的一半给他。
2月25日,垫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李女士辩称,王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2011年8月王先生就知道拆迁房屋的安置信息并明确表示放弃,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了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安置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就算属于共同财产,王先生起诉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李女士与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书中,虽没有王先生签名,但在协议的安置对象一栏却有对王先生的补偿标准、方式和面积,并且安置协议也是以王先生、李女士夫妻的名义签订的,因此李女士通过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李女士辩称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早已知晓房屋拆迁安置信息并明示放弃,李女士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李女士、王先生在离婚时安置房尚未实际产生,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未明确约定拆迁安置利益的归属,因此李女士在离婚后才获得的安置房也应进行依法分割。
至于李女士辩称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安置房在2015年4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王先生在当年10月才获知安置信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王先生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近日,垫江法院作出判决,李女士支付王先生安置房折价补偿款80000元。
■ 重庆法制报 重庆长安网 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