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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正式启动

2014-02-08 10:28:0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 (记者 曾立)今后,在萧山注册成立公司,将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2月7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萧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根据方案,今后在渝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不再需要向审批部门提交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也无需应付繁琐的年检程序。

  据悉,此次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亮点1 取消多项注册资本限制

  《方案》称,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这就意味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亮点2 “先照后证”

  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具体目录见链接)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将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亮点3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亮点4 改“年检制”为“年报制”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今后,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亮点5 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亮点6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按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取消一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

  同时,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亮点7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

  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工商部门和主管部门将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构成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并向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

 

  链接>>>

  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燃气经营;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供电营业机构)。

  2.矿山开采(煤矿开采;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3.客运(航空客运;道路客运;水路客运)。

  4.金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公司;证券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5.医药(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生产;血液制品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设立;农药生产、经营)。

  6.新闻出版业(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发行企业)。

  7.其他(直销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食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烟草生产、批发;保安服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营业射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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