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不了了 新华社发
酒驾、醉驾问题是长期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顽症”,历来为社会所诟病。2011年酒驾“入刑”后,各地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当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新华社记者走访了多位法律界专家、官员和基层干部群众,他们认为,依法治理酒驾、醉驾是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成功典范,证明传统陋习可以通过法治有效破解。
“环环相扣”的法治环节让酒驾“说情无门”
酒驾整治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在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衔接。
201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醉驾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当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
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更凸显法治公平正义。丁扬声说,晋江市建立了醉酒驾驶案件“7天办结制”,即公安局2日内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2日内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3日内作出判决,“无缝对接”让醉驾相关人员说情无门。
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说,受人情压力、权力压力等影响,治理酒驾工作困难重重。“为确保严格执法、取信于民,我们专门建立了酒后驾车‘严查快处’机制,对检测为饮酒驾车且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律当场处罚”;检测为醉酒驾车的,当场传唤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并立即送拘。同时,建立了专业酒精检测室,对醉酒嫌疑的当场抽血送检,不超3个小时即可出检测结果,确定为醉酒驾车的,当场传唤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并立即执行拘留,有效压缩了说情空间。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承恩说,“两法修正案”实施三年来,一些名人、官员酒驾被查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这昭示社会,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酒后驾驶都是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酒驾整治为法治社会建设带来启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雪楚等人认为,酒驾整治为当前如何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违建”等陋习提供了借鉴作用。
启示一:良法力行能有效治理传统陋习。目前,路面上存在大量交通违法行为,比如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带人、机动车不系安全带等。由于人们始终怀有“罚不责众”的想法,导致这些传统陋习难以改变。酒驾治理的成功经验表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传统陋习治理难题是完全可以通过法治破解的。
启示二:法律一定要顺应民意,可操作性强。法律一定要呼应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关于酒驾法律法规就有很好的民意基础,且定性和定量的标准非常明晰。对于执法者来说,依法查处酒驾“腰杆子硬”,有理有据。
启示三:酒驾查处“一刀切”是解决“中国式违法”的良药。上海市闵行区有关负责人说,公正制裁酒驾者让人们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一方面,整治行动常态化,常规检查,突袭检查,异地用警等多种检查手段令酒驾者防不胜防、心惊胆战;另一方面,严惩违法行为,酒驾的标准是统一的,当场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锁定证据,马上处理。无论是名人还是权贵,酒驾被查都是“一刀切”,没有法外豁免权,谁犯了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启示四:普法方式与时俱进培养法治意识。专家认为,酒驾普法成功的一个原因就是借助电视、互联网等渠道以案说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教育作用,让酒后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当前我国已进入“六五”普法,传统普法方式大多是发宣传册、贴海报、喊口号、做试题,效果不佳。在新形势下,普法的内容和方式必须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这样才能真正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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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三年来酒驾事故下降1/4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记者 白阳 邹伟)记者19日从公安部获悉,自2011年“醉驾入刑”实施后,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分别下降25%和39.3%,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据统计,三年来公安机关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00余万人次,警车1200万辆次,年均检查车辆、实施唾液或者呼气检测近1亿人次,累计查处酒驾127.3万余起,醉驾22.2万余起,全国无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
据介绍,公安机关对待醉驾案件坚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不管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坚决依法追究;发现违法办案、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1400余人,以实际行动破除人情、金钱、关系的“潜规则”。
此外,公安机关依靠各部门推动建立酒驾醉驾保险费率浮动、单位管理责任倒查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酒驾长效机制,同时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部署集中整治。今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全国共查处酒驾3.4万起,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7.6%和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