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30日,《萧山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在对该条例草案的审议中,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教育督导机构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从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以便保障教育督导的公正性。
因此,立法部门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并将现有的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督导机构的独立性。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属于地方事权,可以在地方法规中规定,并且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符合我市相关要求。此外,全国20余个省市已经设立了类似机构。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督导立法,目的在于厘清督导机构和督学在行政活动中的职权和职责以及程序,因此,该条例草案对督学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督学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进行督导。
此外,该条例草案还提出,为了加强督导结果的应用,对督导报告中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开展有关监督工作。
萧山法制报 萧山长安网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