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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创新基层民主议事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大事小事私事”三事分流 基层实现自治共治法治

2015-04-15 16:02:33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将基层事务分流成“大事、小事、私事”,再分类开展民主议事。记者昨日从南岸区了解到,该区于近日出台了《南岸区健全村(居)民议事机制 推进三事分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区村(居)将实施“大事、小事、私事”三事分流的基层民主议事机制,对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做出大胆探索。

分流大事小事私事
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

    南岸区提出的“三事分流”,即在基层议事协商时将群众诉求按照“大事”、“小事”、“私事”进行明确,并分类处理。大事是政府管理事项及公共服务,由政府部门负责解决;小事是村(居)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以村(居)委会为主导,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单位共同协商解决;私事是村(居)个人事务和市场服务,由居民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服务。
    “比如说,如果议事协商的内容是市政设施建设,这属于大事的范围,居民可以提出建议,但应由市政部门展开调查后进行处理;如果内容是楼道清洁问题,那就是小事,就应由村(居)组织出面召集协商解决。”南岸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样的“三事”分流实际上也是“三事”分责,合理界定政府、社会和居民的职责边界,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同时,“三事”的内容不是绝对固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而进行调整,不搞“一刀切”。

三种议事协商制度
引导基层自治共治法治

    实施办法还明确提出了“三级议事会”、“社区组织议事”、“一事一议”三种基本议事制度。
    “三级议事会”制度,指依托村(居)自治组织体系,召开楼(院)议事会、村(居)民小组议事会、村(社区)议事会进行议事协商;“社区组织议事”制度,指依托村居建有各类群团组织,居民小区业委会、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等群众组织以及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在特定人群中开展议事协商;“一事一议”制度,指在利益范围内的相关群众进行民主议事协商。该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指某个具体事项涉及的相关群众开展民主议事协商,形成相应的自治制度、民约等。
    南坪东方新苑小区里楼上楼下两户人因房间漏水闹了3年矛盾,得知这一情况的楼栋长把这事反映给了小区居民议事会,该会经过商议后,由“人来熟”的居民曹纪友上门成功“化解”了矛盾,未动用职能部门。“这便是三级议事会发挥的作用。”该负责人说,三级议事会主要是以基层自治组织的形式开展,即在法定的楼栋、小组和社区的范围组织开展,这是目前基层议事最常见的方式。
    “我们鼓励群众民主协商相关利益问题。也许不在一个村民小组、一个小区,但因为涉及相关利益而在一起议事,比如征地拆迁等事宜。”南岸区迎龙镇相关负责人表示,基层群众自治的前提是普遍参与,主要方法是议事协商。目前这三种议事协商制度是南岸区对议事协商方式的初步归纳,让群众和基层组织在法律范围内自己提、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做,从而实现自治、共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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