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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拟制定《萧山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临时占用湿地禁超两年

2015-04-15 19:15:0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本报讯(记者 唐孝忠)湿地公园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捕猎;临时占用湿地禁止超过两年,并要修复生态。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萧山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作出上述规定,并征求公众意见。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征求意见稿规定,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市级湿地公园的湿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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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10种行为

    在湿地公园内,征求意见稿禁止以下10种行为:
    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开矿、采石、取土、修坟;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如市民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63897693@163.com,也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萧山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 市政府法制办文件审查处( 邮政编码401147),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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