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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 畅“裁判文书上网”是还公众应有权利

2015-04-16 10:47:1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8日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将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11月29日《新华每日电讯》)。
    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还案子的本来面目,诚如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所说,一个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的诉请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等等应当呈现出来。事实上,只有做到将裁判文书上网,在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才有可能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过去,在一些地方,公众对法院有些案子的裁判多有质疑,以至产生不信任感,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案子本身的情况和裁判过程不清楚、不了解。于是,对公众而言,呼唤裁判文书上网,还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便显得尤其及时和必要了。
   有哲人说过这样的话:“法律可亲,法律更可畏。”可亲,是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其扬善惩恶;可畏,是因为法律不容许任何人借任何名义亵渎它、践踏它。司法的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司法的正义是最大的正义。如果司法的天平一旦倾斜了,那么,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人心就会离散,其后果会不堪设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道是,公平正义的宗旨和要义,总是从基础工作开始的,且体现在对每一个司法案件处置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就此而论,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裁判文书上网,必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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