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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回应:拟将临时医疗救助纳入救助范畴代表建议政府应救助因病致穷群体

2015-04-16 13:16:41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2009年,我市对城乡低保家庭等四类群体给予临时救助关怀,2012年,我市取消了临时医疗救助,进入民政部门档案的困难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救助。但是,档案之外的意外因病致穷群体,既无法享受医疗救助,也无法享受临时救助中的“疾病”救助。市人大代表、渝北区人和街道万紫山社区居委会委员、民政干部李敏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制度的建议》,呼吁扩大临时救助中“疾病”救助对象的覆盖面。市民政局办理该建议后,拟将临时医疗救助纳入临时救助范畴。

建议:
意外生病致穷群体需要关怀

    “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我市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这就是临时救助制度,这是对城乡低保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李敏告诉记者,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临时救助工作原则及申报程序。
    该《通知》划定了四类临时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通常为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金的2倍以内)。目前,我市的临时救助对象共分五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无”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可给予危重疾病、意外伤害、意外事件、子女入学等四个方面的救助。
    该项制度解决了许多困难家庭的困难,把危险中的生命拯救过来。但是,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被冷落,急需关怀。
    2012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了临时医疗救助。《意见》将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扩大到了民政部门建档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均纳入建档范围享受医疗救助。未纳入民政部门建档的困难家庭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目前,我市住院救助实行网络管理、网上结算,救助金全部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结算,不属医疗救助的对象,根本进入不了网络系统,享受不到临时医疗救助。
    《通知》划定了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这些救助对象以外的人群,收入约高于低收入群体,日常生活不受任何影响,然而,如果意外生病,并致使整个家庭处于临时性困难状态,这些人群也需要临时医疗救助。但由于《意见》取消了临时医疗救助,那么,这部分未纳入民政部门建档的人群,既无法享受医疗救助,也无法享受临时救助中的“疾病”救助。
    全市临时救助的对象,仅限于城乡低保家庭、“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而医疗救助又实行身份认证,网络救助,那些因病而导致临时性困难的低收入边缘人群,尚未纳入救助范围。对此,李敏建议,要进一步扩大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中“疾病”救助对象的覆盖面,让因病致穷的未建档的群体也享受到临时医疗救助。

回应:
拟将临时医疗救助纳入临时救助范畴

    对李敏的建议,市民政局认真调研,积极回应。该局有关人士称,2012年,我市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完善了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实现了与医疗保险的同步结算,便于医疗救助资金的管控。当时,鉴于全市医疗救助资金大量结余,部分区县临时医疗救助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我市取消了临时医疗救助。
   为使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相互衔接,互为配套,市民政局决定,拟将临时医疗救助纳入临时救助范畴。
    该局和市财政局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完善临时医疗救助。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当地居住或就业半年以上的外地居民)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临时救助。
    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获得医疗保险和各种社会救助后,一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60%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原则上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0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外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参照当地医疗救助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栏稿件由记者唐孝忠 采写

明年立法项目
公开征集建议

    本报讯  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公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明年地方立法建议项目,包括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民可以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且亟需立法解决的问题,以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等内容,并欢迎附草案文本的立法建议。征集立法建议的截止日期为12月2日,电子邮箱为cqrdfzw@163.com,联系电话为023-603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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