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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法》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5-04-17 15:00:30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4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既符合中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的政策,又能够有效制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
    今年以来,韩国三星等企业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等相继被查处。许昆林说,《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有关部门查处了一批价格垄断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许昆林说,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大反价格垄断工作力度,在不断总结执法经验和深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在回答记者关于谈到反垄断,人们首先想到石油、供水供电领域和跨国公司的垄断,期待反垄断部门出手查处。你怎样看待这个问题时,许昆林说,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概念是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中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当然,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特殊性,通常会受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许昆林还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区分。只要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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