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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开发商解散后房屋质量问题由股东负责

2015-04-17 15:07:26   原文来源:中国财经观察报

《萧山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开发商解散后房屋质量问题由股东负责

    卖房子时,声称小区有球场、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可交房时却看不到;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可开发公司已解散,找哪个?……目前存在的房屋开发和买卖的普遍性问题,有望得到法规解决。22日,一审的《萧山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规定,预售房子时,开发商应对球场、游泳池等配套设施面积和竣工时间等承诺并公示。违者,可处最高10万元罚款,还将被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开发商虽已解散,但其股东应对此负责。

开发商义务:
公示配套设施承诺书

    买受人在购房时,销售人员往往会指着沙盘将小区夸得天花乱坠,配套设施应有尽有,这是幼儿园、游泳池、那是健身房……可没有纸质承诺,等到交房时,却发现什么也没有。由于没有证据,买受人还拿开发商没辙。昨天,市建委开发办政策法规处处长胡智勇称,去年,我市受理类似纠纷30余件,占该部门受理的各类房产纠纷总数的1/3。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开发商应书面承诺商品房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事项,并从预售当天起,在销售现场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如未公示,将面临5至10万元的罚款。

交付不具备使用条件住宅
最高可罚50万元

    开始交房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小区与城市道路或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已完成小区内道路建设;已完成配套设施承诺书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小区分期建设的,建成部分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时,满足购房者基本生活所需而配建的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宽带、有线电视以及小区道路和绿化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应和房屋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为提高项目品质配建的其他设施,开发商则应按照销售现场公示的承诺书内容和进度建设和验收。
    如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除了应整改,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将被吊销资质证书。

质保期从交房日起开始算

    现在,开发商都习惯用其首次交房的日期作为房屋保修期的起算日,而购买尾房或后接房的业主房屋保修期就缩短了。而现行法规对质保期起算时间未有规定。
    对此,胡智勇表示,《修订草案》规定,商品房保修期应自交付之日算起。而对无正当理由拒接房的,保修期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日期计算,这就兼顾了买受人、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开发公司解散后
由原股东承担房屋质量责任

    目前,许多开发公司都是针对具体的开发项目注册的,一旦开发完毕,该公司便解散。当业主入住一段时间后,房屋才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却不知找谁负责,维权困难。
    胡智勇说,当遇到这样的事情后,往往是政府买单。于是,《修订草案》规定,开发企业解散后,股东应承担房屋质量的后续责任。

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
冻结其项目许可

    有的开发商不诚信,视承诺为儿戏,即使受到处罚也不改正。
    《修订草案》规定:对失信企业,可对其资质以及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融资等手续审批予以限制。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开放商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市建委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记载企业资质信息、项目建设信息、企业人员信息、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并通过网络平台将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于严重不守诚信的房地产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不仅主管部门会向有关单位发函冻结其手续审批,还将影响其在银行的贷款、招投标等。

记者 唐孝忠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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