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来保障人们的权益,用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目标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萧山市委专职副主委韩建敏对记者如是说。
韩建敏说,前不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少,其中由于在执法过程中态度恶劣、执法犯法、执法不公等因素,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比22.2%。”对这种现象,韩建敏感到很痛心,她说,从对各类群体性事件和一些个案的剖析中审视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依然突出。同时,这些现象的产生还与行政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门性不强有关,与行政立法中反映民意不够有关,与对行政行为监管不细、问责缺失,施政行为短期化、不科学决策现象禁而不止有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公民的法治意识不强也有关。
“要真正实现法治中国,必须要在强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加强社会管理依法治理,建设良好有序的诉讼环境等方面下功夫。”
韩建敏认为,依法行政,必须规范公共权力并使之公开透明。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各项制度,强化党的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促成法治政府的建立。
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因此,要加快完善法律规章体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在立、改、废方面下功夫。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建制;大刀阔斧修改、废止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立法修法、建章立制要公开透明,广纳群言,严谨实用,把“民”的参与与“官”的制定结合起来。通过规范立法,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权力运行暗箱化。
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深化自身改革,不断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领域,杜绝行政干预、权力影响、人情对司法行为的影响,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按照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推进政府依法履职。
全面加强社会管理依法治理。不断探索社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实现途径,在社会管理的信息沟通、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矛盾化解等方面形成良好机制;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和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约束性规范性作用,在城乡打造平安社区、和谐社区、文明社区、法治社区。
建造良好有序的诉讼环境。进一步净化诉讼代理人市场, 坚决杜绝没有代理资格的人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误解。通过净化诉讼代理人市场,增进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进而引导公民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化解的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矛盾,应当依法解决,而不鼓励程序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当然,法治绝不意味着以法律来治理一切。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一些矛盾还需要依靠公共道德、党纪政纪等社会规范来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是关键,德治是基础,只有法治与德治协调配合,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公平正义。”韩建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