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严雅琼)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自2008年4月,《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协作意见》)出台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为6995名困难弱势群众提供了法律帮助,帮助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2860余万元。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对检司协作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修改后的《协作意见》已于昨日起施行。这是2012年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的一项新举措。
3年多援助6995名困难弱势群众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大量经济困难群体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服务,存在“申诉难、胜诉难”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法律援助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向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2008年4月,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
自《协作意见》下发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签订协作文件、召开检司联席会议、建立办案协作制度等多种形式建立检司协作机制,构建起了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动办案、共同维权的工作格局。截至2011年底,全市各级检察院受理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移送的民行申诉案件5643件,占同期检察机关受理民行申诉案件总数的39.2%;检察机关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移送案件348件;共同为6995名困难弱势群众提供了法律帮助,办理了5610件支持起诉案件(含集团案件),已胜诉4819件,帮助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2860余万元。
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
无需审查经济状况
在3年多的实践中,随着新政策、地方性法规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涉及检司协作的内容亟待修订及完善。2011年9月初,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协作意见》进行了部分修改,今年1月初,形成了《协作意见》的修改稿。
修改后的《协作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新增了“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和“农民因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损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内容;修改了之前“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需审查受援人经济状况内容,规定现在无需审查残疾人经济状况,同时,新增了“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无需审查受援人经济状况而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为了方便民行申诉案件的申诉人行使申诉权,此次修改增加了“代收制度”,规定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但符合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代收申诉材料,并及时将申诉材料送交检察机关,避免了当事人“两头跑”的情况。此外,修改后的《协作意见》还对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进行了完善,修改了送达期限及部分用语,新增了合作开展民事和解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定期联席沟通制度及热点、难点重大个案的协同宣传制度。
相关案例①
大足区检察院:为71名赴外劳工追回60余万元
近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支持李福楷、夏泽绪等71名赴蒙古国乌兰巴托务工的农民工起诉,帮助农民工追回所缴纳的出国信用金及被拖欠的工资共计60余万元,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出国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6月,吕勇等人以大足区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名义,组织李福楷、夏泽绪等71名农民工到蒙古国乌兰巴托务工,收取李福楷、夏泽绪等71名农民工出国信用金156250元,并拖欠李福楷、夏泽绪等71名农民工在国外务工期间的工资452054.94元,共计608304.94元。71名农民工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政府多个部门反映。
大足区检察院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认为本案涉及出国务工的受害人众多,属社会弱势群体,且社会影响较大,认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当依法支持71名农民工的民事诉讼,帮助追回出国信用金及工资。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71名出国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足区检察院民行部门根据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关于检司合作的规定,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就此事进行了联系,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71位农民工的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援助,大足区检察院就此系列案向区法院发出支持民事起诉意见书71份。除8件案件由当事人自行撤诉外,其余63件均获胜诉。目前该系列案件正在执行中。
相关案例②
北碚区检察院:为农民工讨薪56万余元
近日,黄嘉胜等170位农民工起诉萧山某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北碚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经北碚区法院审理判决获得胜诉,为170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共计56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嘉胜等170名农民工在北碚区北温泉镇某光电有限公司光学部、装配部、化工车间等部门做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效益欠佳停止生产经营,同时拖欠170名工人从2011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561362.46元。黄嘉胜等人曾多次向该光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均未果,多方求助无果后,黄嘉胜等人找到了北碚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北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嘉胜等170名农民工与该光电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光电有限公司虽因经营不善已致停产,但作为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理由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故该光电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面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经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同意,北碚区检察院决定支持黄嘉胜等170名农民工起诉,并向北碚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2011年11月7日,北碚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该光电有限公司支付黄嘉胜等17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61362.46元。